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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银康联交银健康人生两全保险(安享版)(分红型)

发布时间:2025-12-19 17:34:35 点击量:

 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(以较迟者为准)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,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《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(安享版)》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。

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,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以后(含当日)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:

  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,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《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(安享版)》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;

  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,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。

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,本主合同终止,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。

  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、全残保险金、满期生存保险金,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《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(安享版)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,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,并以一次为限。

  (3)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
  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
  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主合同终止,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,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
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主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。